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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执行(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)

 
代位执行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特殊措施,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而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,法院可依申请,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;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,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的制度(依据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等相关规定)中国法院网。其核心是突破债的相对性,扩大执行财产范围,解决 “执行难” 与 “三角债” 问题。
 

 

一、核心适用条件(六要件缺一不可)

 
  1. 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且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(经法院穷尽查控与强制措施后,仍无足额财产或财产难以处置);

  2.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明确、无履行障碍的到期债权(债权已届清偿期,有合同、对账单等凭证佐证,不存在抵销、抗辩、未到期等情形);

  3. 申请执行人(或被执行人)书面申请,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;

  4. 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,明确履行对象、期限(15 日)、法律后果;

  5. 第三人在 15 日内未提出有效异议,且未按通知履行

  6. 仅限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,禁止复代位执行(不得再执行第三人的债务人)。

 

二、关键程序与异议处理

 
程序环节核心操作
申请与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 + 债权证据;法院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与债权真实性
送达履行通知向第三人送达通知书,责令 15 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,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
异议处理1. 第三人在 15 日内书面 / 口头提出实体异议(如债权不存在、金额不符、已抵销等),法院仅形式审查,不实质审理,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;
 
2. 第三人未提异议或仅提程序异议(如管辖),且不履行的,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;
 
3.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,需在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
强制执行裁定后,可查封、冻结、扣划第三人财产,适用一般执行强制措施
 

三、与代位权诉讼的区别

 
项目代位执行代位权诉讼
适用阶段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诉讼阶段(未进入执行或执行受阻)
启动主体申请执行人 / 被执行人申请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
审查强度形式审查,不解决债权争议实质审理,判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
法律依据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《执行工作规定》《民法典》第 535-537 条
 

四、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

 
  • 第三人异议必须针对债权实体(如 “我不欠被执行人钱”“金额不对”);仅提 “没钱” 等履行能力异议,不构成有效异议,法院可继续执行。

  • 法院不得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;若债权存在争议,申请执行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另行解决。

  • 代位执行仅限到期债权,未到期债权需等待到期或通过诉讼保全;不得执行专属于被执行人的债权(如抚恤金、退休金等)。

  •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,法院可责令其追回;无法追回的,裁定其在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 

 

五、法律依据

 
  •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相关条款

  •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 45-53 条(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具体规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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