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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执行(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)
一、核心适用条件(六要件缺一不可)
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且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(经法院穷尽查控与强制措施后,仍无足额财产或财产难以处置);
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明确、无履行障碍的到期债权(债权已届清偿期,有合同、对账单等凭证佐证,不存在抵销、抗辩、未到期等情形);
由申请执行人(或被执行人)书面申请,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;
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,明确履行对象、期限(15 日)、法律后果;
第三人在 15 日内未提出有效异议,且未按通知履行;
仅限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,禁止复代位执行(不得再执行第三人的债务人)。
二、关键程序与异议处理
| 程序环节 | 核心操作 |
|---|---|
| 申请与审查 | 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 + 债权证据;法院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与债权真实性 |
| 送达履行通知 | 向第三人送达通知书,责令 15 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,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|
| 异议处理 | 1. 第三人在 15 日内书面 / 口头提出实体异议(如债权不存在、金额不符、已抵销等),法院仅形式审查,不实质审理,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; |
| 强制执行 | 裁定后,可查封、冻结、扣划第三人财产,适用一般执行强制措施 |
三、与代位权诉讼的区别
| 项目 | 代位执行 | 代位权诉讼 |
|---|---|---|
| 适用阶段 | 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| 诉讼阶段(未进入执行或执行受阻) |
| 启动主体 | 申请执行人 / 被执行人申请 |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|
| 审查强度 | 形式审查,不解决债权争议 | 实质审理,判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|
| 法律依据 | 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《执行工作规定》 | 《民法典》第 535-537 条 |
四、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
第三人异议必须针对债权实体(如 “我不欠被执行人钱”“金额不对”);仅提 “没钱” 等履行能力异议,不构成有效异议,法院可继续执行。
法院不得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;若债权存在争议,申请执行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另行解决。
代位执行仅限到期债权,未到期债权需等待到期或通过诉讼保全;不得执行专属于被执行人的债权(如抚恤金、退休金等)。
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,法院可责令其追回;无法追回的,裁定其在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五、法律依据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相关条款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 45-53 条(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具体规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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